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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双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7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1民初7701号
案号
(2020)苏0681执恢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红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借款本金389196.96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20日为13022.94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施红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宋双琴对被告施红亮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朱春华、彭慧、南通浩婷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施红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82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64元(户5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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