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5284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恢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新疆永翔铝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和产品供应协议》。二、被告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按剩余租期计算的等额租赁费共计24608000元及5%的设备残值1835000元。三、就上述款项,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抵押物1750款冷轧机及其附属设备(四辊不可逆铝冷轧机)经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新疆永翔铝业有限公司、张瑞霞对上述被告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洛阳谦裕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2018年的余欠租赁费3180000元承担共同付款义务。12六、驳回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540元,由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被告河南瑞翔铝业有限公司、新安县恒基铝业有限公司、新疆永翔铝业有限公司、洛阳谦裕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瑞霞共同负担178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瑞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377217078X9 |
登记机关 |
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下羊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