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0********1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0号 |
案号 |
(2016)鄂0802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借款本金268432.5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10月27日的利息、罚息伟236317.20元,并从2015年10月28日起以2684832.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张金玉对被告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5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37574元,由被告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张金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克在判决书生效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德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1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表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