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2********1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8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晋0802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二、 原审被告李瑛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王琛皓1000000元借款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其中5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算至2014年7月25日,另500000元自2014年3月26日算至2014年8月25日;逾期后的两笔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分别自2014年7月26日、2014年8月26日起算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归还时应扣减原审被告李瑛已归还的637454元);原审被告李晓鹏、李尚玲、永济市祥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运城市恒健花卉有限公司、永济市华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王琛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3元,由被上诉人王琛皓6223元,原审被告李瑛承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2915元,由被上诉人王琛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