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7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02民初924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恢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永龙、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第三条“本合同采用年利率制,贷款利率为11%”、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扣除已支付部分);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对被告薛永龙提供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穿岩村黄河组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方房权证2013字第14163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22,032.00元,由被告薛永龙、吕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