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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大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1********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25民初137号
案号
(2020)桂1425执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秀丹与王大文自愿离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二、王大文自愿放弃位于天等县天等镇太平街108号天等财富中心盛天苑2号楼1单元1603号房产权的主张,由黄秀丹居住使用并由王大文协助黄秀丹办理产权证,产权归黄秀丹所有,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由黄秀丹自行支付,该房的房贷由黄秀丹承担。三、黄秀丹诉请确认共同债务15.3万元,由王大文负担8万元,该笔费用由王大文分四期支付给黄秀丹,即2019年6月1日前支付2万元;2019年9月1日前支付2万元;2019年12月1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3月20前支付2万元。双方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与另一方无关。四、双方确认没有其它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离婚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相应的权利。五、黄秀丹自愿放弃要求王大文偿还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精神损失10万元,共计6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六、黄秀丹自愿放弃广西南宁碧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天等万福佳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广西西林新农道农业有限公司股金、股权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3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80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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