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1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2民初864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2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本海、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4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胜明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2016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周胜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48元,由被告汪本海、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久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951047788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号东景苑C区2#楼15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