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1442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8445056.2元及利息(以844505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84元,原告欣方公司负担33273元,被告金陵公司负担83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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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小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7813582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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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女贞路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