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7681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恒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恒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3000元。三、被告周新、常州市武进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恒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23元,由被告江苏恒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常州市武进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2508159587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