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1592号 |
案号 |
(2020)沪0151执2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753.43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4175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江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江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