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慧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22********1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421民初262号 |
案号 |
(2017)云0421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龙日、陈慧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偿还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计算的逾期利息;偿还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龙日、陈会玲追偿;三、驳回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