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4834号 |
案号 |
(2018)苏0382执3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299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5日共计479714.75元,之后以299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4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对逾期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满如飞、李瑞芹、满如新、刘付娥、张权对上述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依法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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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满如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7154506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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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