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音那木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5********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24民初574号 (2019)内05民终1266号 |
案号 |
(2020)内0524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塔娜、白音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韩丽丽借款本金268950.00元;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韩丽丽负担607.87元,由被告塔娜、白音那木拉负担2667.13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塔娜、白音那木拉偿还被上诉人韩丽丽18万元,从2019年8月份开始偿还,每月5日前给付5000元,塔娜、白音那木拉偿还12个月共6万元后,余款12万元至2021月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韩丽丽。如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给付,韩丽丽可申请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上诉人韩丽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塔娜、白音那木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