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5********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1123号 |
案号 |
(2016)豫0211执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自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的月底前偿还本息至少7万元,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清全部本息。如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东京花卉有限公司、杨民、杨文、张平、杨海珠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13800元,由七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发布时间 |
2016-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