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9********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5民初278号 |
案号 |
(2020)冀0925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金星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9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0.5125‰,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以99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5.76875‰,自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刘华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期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刘金星、被告刘华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