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祥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海商初字第1447号 |
案号 |
(2015)泰海执字第00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泰州森泰花卉有限公司、顾祥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成、李敏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0000元,同时给付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以2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05 |
发布时间 |
2015-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