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6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5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0)冀0925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毕立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忠惠借款72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依照借款约定还款日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贾建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毕立仓、被告贾建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