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学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1********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28民初375号 |
案号 |
(2020)冀0728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来绍燕、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来绍燕、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被告李学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来绍燕、王建明、李学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