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50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王海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鑫涛借款500000元(2014年10月27日借);2、被告王海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鑫涛借款200000元(2016年10月17日借);三、驳回原告张鑫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王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