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桂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19********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81民初1233号 |
案号 |
(2019)辽1081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辽阳市阳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笔借款人民币570万元和500万元,并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单莹莹、王元广、郭琳琳、刘士亮、孙桂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57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辽阳市宗骏商贸有限公司、单莹莹、王元广、郭琳琳、刘士亮、孙桂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50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081执8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执行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7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