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敦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5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敦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华春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二、驳回原告周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580元,由被告周敦清负担2600元,原告周华春负担1980元。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