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联畅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55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7民初233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联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津C01800的重型半挂车。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泓鑫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联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时间 |
2018-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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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丽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93MA0N0555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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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