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业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103民初3098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盘锦鼎韵花卉有限公司、李业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唱丽荣、袁庆春劳务费55,000.00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二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