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涓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3700********4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园民初字第1821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2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孙菊华人民币4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杨涓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874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杨涓涓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17 |
发布时间 |
2015-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