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5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8129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仕根货款303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苏军承4担。该费用原告苏仕根已预交,由被告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仕根给付,本院不再向当事人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