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5********0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2011)韶武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韶武法民执字第00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韶关市盛世长城广告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韶关日报社广告费402819.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9年10月31日起,以欠款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部付清给申请人。二、被执行人陈志勇在未出资36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黄细玉在未出资4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602元,由被执行人韶关市盛世长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06-03 |
发布时间 |
2014-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