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兴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6********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1025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0)陕1025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兴林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吴定伟借款本金3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定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