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2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民初2331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1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马稳建与被告杨苇苇、朱金红、张兰结2算,案涉借款本息合计60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被告杨苇苇、朱金红、张兰分十次付清,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马稳建当年的6万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马稳建同意;二、如果被告杨苇苇、朱金红、张兰能提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扣除已偿还部分),则原告马稳建同意减除至少10万元的债务,被告杨苇苇、朱金红、张兰同意;三、如果被告杨苇苇、朱金红、张兰不能履行本协议第一条,则原告马稳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主张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四、原、被告双方此案其他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为5140元,由原告马稳建负担2570元,由被告杨苇苇、朱金红、张兰负担2570元。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