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宗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5********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28民初1744号 |
案号 |
(2020)豫1328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5‰给付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0384.5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75‰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涛、宗海平、陈伟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内部均担);三、被告刘涛、宗海平、陈伟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文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