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妍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5********1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民初字第896号 |
案号 |
(2014)南执字第00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罗向阳、何妍璘、广西恒昇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永春借款人民币166万元,被执行人罗向阳、何妍璘、广西恒昇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60万元(案外人贵港市宏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申请执行人苏永春转账60万元,现已转账完毕);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3年11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3年1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2014年1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4年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5万元;2014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1万元;二、申请执行人苏永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9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880元,财产保全费8520元,合计1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罗向阳、何妍璘、广西恒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4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永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4-02-20 |
发布时间 |
2015-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