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志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花民一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花执字第00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创新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勇39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志民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志民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创新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7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9997元,由被告马鞍山创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2-06 |
发布时间 |
2015-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