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3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5410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齐宝帅工资10,337元;二、原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齐宝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234元;三、原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齐宝帅失业金损失14,196元;四、驳回原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刁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603601753Q |
登记机关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北二十一号路2-1号、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