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进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2133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进荣尚欠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元,被告自愿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7000元,余款8500元被告自愿于2019年8月17日前一次性偿清。原告表示同意。二、借款利息问题,双方庭外协商,被告符合条件情况下,原告同意按原告利率政策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应予以扣除),被告自愿于2019年8月17日前付清所有结欠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7元,由被告邓进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