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学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5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1民初2887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28000元,于2019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谢鑫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18周岁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谢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