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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4********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5民初2383号
案号
(2020)冀0925执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奥翔管道有限公司借款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0元,减半收取计64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刘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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