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31民初1316号 |
案号 |
(2020)桂1031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隆林古隆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 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608,608.34元,从2017年11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0%计付);二、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地块(位于广西靖西县城南新区城东路南延长线旁e地块,地号:451025100207gb0002,面积1046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码:靖国用(2013)第0170号) 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各种费用(诉讼费、评估费和执行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