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其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4********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甬奉商初字第01425号 |
案号 |
(2015)甬奉执民字第02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蒋其校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当赔偿律师费损失151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60号三层附房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奉化市信德利尔机械厂、奉化市迦南美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27090元、执行费4918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30 |
发布时间 |
2016-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