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5********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甬鄞商初字第00767号 |
案号 |
(2015)甬鄞执民字第04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伟康、孙莉、宁波江北亿佳联华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新桥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17 |
发布时间 |
2016-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