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首小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郴苏民初字第488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恢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首小青赔偿原告医疗费46180元,误工费5471.8元、护理费1639.1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元、营养费38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65670元,共计121268.9元,减去被告已赔偿26000元,尚余95268.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86.26元,由被告首小青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