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屈正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9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7256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2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代珠货款38000元;二、被告屈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代珠从2013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9 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代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被告屈正良负担606元,原告李代珠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