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正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9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7256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2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代珠货款38000元;二、被告屈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代珠从2013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9 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代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被告屈正良负担606元,原告李代珠负担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