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红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2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商初字第212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金虹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028395.56元;如未能按期支付,则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烟台金虹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律师费169920元。三、如果被告烟台金虹艺术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在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前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则立即另向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赔偿诉讼费损失30844元。(被告所支付的款项按违约金、律师费、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四、被告烟台新利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陈红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红卫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上山路001号内2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01660号)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300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陈红卫名下的鲁F6A006的车辆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陈美玉名下的鲁F6M760的车辆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37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时间 |
2015-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