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3民初6259号 |
案号 |
(2019)赣0103执3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197886.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2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83296.67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合同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用21000元。 三、被告南昌捷顺工贸有限公司、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兴发贸易有限公司、姜迪升、熊会珍、邓荣根、罗雪云、涂凤明、陈宝香、万斌、程琪、涂传桥、杜小玲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3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24元,由被告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兴发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捷顺工贸有限公司、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姜迪升、熊会珍、邓荣根、罗雪云、涂凤明、陈宝香、万斌、程琪、涂传桥、杜小玲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103执34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4050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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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小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356865636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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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7号2栋3单元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