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代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4********0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明民一初字第107号 |
案号 |
(2015)明执一字第01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本溪市旷世万豪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安司广告费用七万元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10-29 |
发布时间 |
2015-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