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晓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7********2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33号 |
案号 |
(2015)郴北执字第01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晓易、郴州我爱汽车广告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云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00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暂计算至2014年6月1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晓易、郴州我爱汽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云律师费16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晓易、郴州我爱汽车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4元,诉讼保全费4195元,合计15189元,由原告陈云负担3228元,被告杨晓易、郴州我爱汽车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