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01民初15810号 |
案号 |
(2020)沪0101执5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7,954.34元; 二、被告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95元,由被告林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