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陕民初字第982号 |
案号 |
(2018)豫1222执恢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51641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示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三、反诉被告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4390元;四、驳回原告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1617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 146617元,由原告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0000元,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6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38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000元,反诉被告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永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005763499265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中段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