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62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1336号 |
案号 |
(2020)鲁1621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扬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罚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按月利率7.25收取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7.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300083.99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二、被告阳信鸿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冲、杨宪会、杨宪峰、程敏、杨程、姚翠霞、杨宪谱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信鸿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冲、杨宪会、杨宪峰、程敏、杨程、姚翠霞、杨宪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扬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扬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阳信鸿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冲、杨宪会、杨宪峰、程敏、杨程、姚翠霞、杨宪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