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5执3047号 |
案号 |
(2019)辽0105执恢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桂来亿丰建筑材料经销处货款5887556元;二、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桂来亿丰建筑材料经销处货款5887556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柏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07841199491 |
登记机关 |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七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