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仁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81********7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6653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仁松支付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玻璃款93561.21元;二、被告黄仁松支付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5614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黄仁松给付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3561.21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四、上述给付责任,限被告黄仁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黄仁松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仁松支付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玻璃款93561.21元;二、被告黄仁松支付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5614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黄仁松给付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3561.21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四、上述给付责任,限被告黄仁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黄仁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