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2730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明生出借给被告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被告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90万元,2020年6月3日前将本金及利息结清。关于借款本金390万元的利息,截止2019年6月13日按双方约定月息两分计算,共计利息421.2万元,扣除已付利息120万元,尚欠利息300万元(取整),被告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2019年8月底前偿还利息15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利息150万元;此后2019年6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利率调整为月息0.8%计算,每月3日前结清上月利息。被告马开永同意以个人全部资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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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开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77651248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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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富区路东段 |






